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及其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等。本办法所称航道工程,包括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本办法所称港口工程,包括在港口规划范围内的码头工程(含趸船)及其配套设施、防波堤、锚地、护岸等。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高速公路工程;
(二)三级及以上航道工程;
(三)一千吨级及以上港口工程(按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文件明确的泊位等级确定);
(四)省交通运输厅指定管辖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一)普通国、省道公路工程;
(二)重要农村公路工程;
(三)三级以下航道工程;
(四)一千吨级以下港口工程;
(五)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其他工程。
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划分标准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执行,集疏港公路项目原则上参照农村公路管理。
普通公路桥梁、隧道主体结构更换、重建参照新建项目监督。
第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一般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单独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服务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客运场站等,原则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因证照办理确需其他行业监督管理的除外)。
第八条 依法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港口改建、扩建项目,涉及码头主体结构(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基础)施工的,按改造后泊位等级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不涉及码头主体结构施工的,由设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九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履行公路水运工程监督职责,不得下放监督管理权限。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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