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项目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和事项清单
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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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交通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二)受理监督权限范围内的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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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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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6、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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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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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人;2、投标人;3、招标代理机构;4、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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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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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市管交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招标文件、招标评标书面报告等实行备案管理;
2、 受理处理交通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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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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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中标结果等事项均由招标人自行发布,招投标监督部门对相关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招投标监督部门对开、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3、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进行处理;
4、招投标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投诉、举报等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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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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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3日内将招标文件通过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发布的当日内备案。
2、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具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行政监督部门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5、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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