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全面修订,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具体而言,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对验收流程、标准以及相关责任等方面的完善和调整。这些修订旨在进一步提高公路工程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公路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经过全面修订的《办法》明确指出,公路工程的验收工作依旧遵循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的两个阶段流程,整体内容共分为五章三十二条。此次修订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
2、第一章 总则:
① 对立法依据进行了更新和完善,充实了相关内容。
② 调整了交工验收阶段的工作要点,使其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③ 明确界定了验收职责范围,确保责任明确。
3、第二章 交工验收:
① 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项目法人质量检测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增设了设计单位的相关职责。
② 补充了交工验收的具体程序,使流程更加清晰。
③ 参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手机赌博官网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工程质量评分的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
④ 遵循《国务院手机赌博官网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新增了第十五条相关内容。
4、第三章 竣工验收:
① 增设了消防验收的必备要求,确保安全无虞。
② 明确了申请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详细材料清单。
③ 调整了验收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求,使组织更加规范。
④ 删除了原办法中的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不再进行质量评分。
5、第四章 法律责任:
① 增加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未及时竣工验收项目的约谈和通报权力。
② 与《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相衔接,确保法律责任明确。
6、第五章 附则:
① 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简化合并,使内容更加精炼。
② 明确了本办法施行后需要废止的其他相关文件,确保新老衔接顺畅。
为推动公路基础设施向更高质量发展,同时进一步优化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流程,我们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此次修订旨在确保验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性,从而为公路工程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以期广泛吸纳各方智慧,共同完善公路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宝贵的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7日。
附上的是《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包含了对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的详细规定。
第六条 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则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管理权限进行。对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其竣工验收由交通运输部或项目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安排由交通运输部确定。而对于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公路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竣工验收计划。所有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其项目法人应提前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应遵循公正、真实和科学的原则。
接下来是第二章手机赌博官网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交工验收的内容。第八条详细列出了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合同完成情况、质量自检与评定、设计符合性评价、质量检测报告及核验意见等。第九条则规定了交工验收的申请与组织流程,以及不符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第十条则明确了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与监理资料的审查等。
(四)详细检查工程实体,并仔细审查相关资料,这包括对主要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的检视。
(五)核对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同时确保与工程计量数量保持一致。
(六)基于前述检查和审查结果,对合同的全面执行情况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最终结论。
第十一条 交工验收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后,经过自检和监理的检验评定均合格,可向监理单位提出合同段的交工验收申请,并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工作。申请中需附上自检评定资料和施工总结报告。
(二)监理单位需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并核对工程数量。根据实际情况、抽检资料以及对合同段工程质量的评定结果,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及其所附资料进行详细审查并给出意见。审查通过后,应向项目法人提交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和质量评定报告。
(三)设计单位需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分析评价,并向项目法人出具相应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四)项目法人将对施工单位的交工验收申请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评定资料进行核查,并按照规定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最终完成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五)若多个合同段的完工时间相近,项目法人可考虑合并组织交工验收;对于分段通车的项目,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组织交工验收。
(六)对于通过交工验收的合同段,项目法人应及时颁发“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当所有合同段均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需及时编制并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在交工验收过程中,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参与,确保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得以顺利完成,并从中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宝贵经验。对于单独作为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的路基工程,应邀请路面施工单位参与;而对于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则应邀请运营管理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需组织监理单位,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项目各合同段所涉及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进行逐一的质量检验与评定。若合同段内所有单位工程的质量均评定为合格,则该合同段的整体质量评定结果为合格;同样,若建设项目所包含的所有合同段工程质量均合格,那么该建设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也就评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在质量评定过程中,监理单位将依据其独立进行的抽检资料来进行。当这些资料无法满足评定的需要时,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也可被采用。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以确保公路的安全与畅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需对项目交工验收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吸纳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参与验收,以确保验收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第十六条 一旦公路工程各合同段均已验收合格,且交工验收质量检测也已完成,项目法人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及时编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同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项目,备案需向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而对于其他公路工程,则需按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在交工验收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对项目交工验收报告进行质量核验,并提出核验意见。若在15天内未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即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阶段,试运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且项目通车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应立即着手安排养护管理工作。若在交工验收或试运营期间发现工程质量存在缺陷或问题,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依据合同约定,限期进行整改。
接下来是第三章手机赌博官网_中国体彩网手机版app:竣工验收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路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项目必须经过至少2年的通车试运营;其次,所有工程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都必须得到妥善处理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最后,工程决算必须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完成编制,并经过审计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五)对于需要单独进行档案、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的项目,已通过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明;同时,建设用地手续已办理完毕。
(六)各参建单位已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编制。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 当公路工程满足竣工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依据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将及时退回并告知原因。
第二十条 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交工验收报告;
(二)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四)档案、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意见;
(五)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公路工程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监理工作报告以及接管养护单位的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成立专业检查组,对工程重点路段和关键部位进行实体质量查验,审阅相关资料,并形成书面意见;
(五)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六)最终形成并通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并根据需要吸收公安部门、应急部门等相关人员参与。对于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若涉及国防公路,则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接管养护单位均需参与竣工验收工作。在验收过程中,各方将依据各自职责,共同确保工程的顺利交付。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各方在竣工验收中的主要职责。竣工验收委员会将负责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及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综合评价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及建设项目,最终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法人需提交项目执行报告及验收所需资料,以协助委员会的工作。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则分别负责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并配合做好验收抽查和复测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规定,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根据验收结果,按规定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