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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一百一十二至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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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主变更

  

  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

  (三)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五)其他原因应当变更户主的。

  单位集体户申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该单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户主已作变更的应及时调整户内成员与户主关系。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民申请家庭户变更户主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新户主居民身份证;

  (三)户内成年人及房屋产权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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