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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第一百一十四至第一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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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姓名变更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除妇女去掉夫姓和称氏变更姓名外,更名后应将原姓名登记在“曾用名”项目栏。

第一百一十五条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姓名与《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公安机关以《出生医学证明》上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根据公民申请,按照变更姓名办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一)因血缘关系在其他直系长辈血亲之间变更姓氏的,提交关系凭证;

(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收养材料;

(三)因涉外婚姻关系变更姓氏的,提交婚姻关系证件;

(四)因父母再婚申请变更随继父或者继母姓氏,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提交《结婚证》(父与继母或者母与继父间)、《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满十八周岁后申请的,按照本人意愿向派出所申请变更;

(五)少数民族公民因本民族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变更姓氏的,需经公安派出所调查确认属实;

(六)因不规范简化字姓氏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姓氏的。

前款规定以外情形申请姓氏变更的,以人民法院行政或者民事诉讼判决明确的姓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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