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条 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变更登记,并提交与申报事由相关的材料。对公民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信息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登记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已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户口登记项目的公民,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按规定出具相关变更更正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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