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条 符合条件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异地搬迁移民及其他人员申报户口由市外迁入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对少数原来从农村迁往城镇落户,但在城镇无生活基础,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人员或下岗的城镇职工,本人要求从城镇迁回农村落户的,经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可以凭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当地乡(镇)和行政村同意证明,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落户。
已注销户口且原籍为农村地区的退役军人,未在城镇安置就业的,可以由本人申请,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和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在原籍恢复登记户口。
户口登记在学校所在地的原籍为农村地区的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毕业2年内,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或者就业创业的,可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将户口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农村地区户口且夫妻双方均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申请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结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办理户口迁入。
原籍为农村的离婚子女,回原籍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以由本人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凭离婚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迁回原籍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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