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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其他情形户口迁移第一百零六至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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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公安机关对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出家人员申请将户口迁入寺庙、宫观单位集体户的,应当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办理。对僧人、道士申请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应当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

对不愿意将户口由原籍迁入寺庙、宫观的僧人、道士,以及长期居住在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应当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公民依法收养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可以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民政部门出具的合法收养证明;

  (二) 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

(三)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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