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四条 未就(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毕业证书》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原籍公安派出所凭《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可不提供)、《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可以凭学校有关证明办理迁出、回原籍落户手续。属缓派期的,按照自愿原则,其户口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保留两年。缓派期结束后,仍未办理就(创)业手续的,其户口应迁回原籍。
第一百零五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省就业的,本人可以凭《户口迁移证》(省内户口迁移不需提供)、《毕业证书》、接收单位证明等材料,向就(创)业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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