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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户口迁移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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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除迁往农村地区,以及投靠迁移等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明确的户口迁移外,按以下顺序确定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迁入地有住房的,按本人或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地址;

(二)本人在城镇地区租赁房屋,房主同意在租赁房屋地址落户的,以租赁房屋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三)在亲友家居住的,经家庭户亲友同意,可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四)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又无亲友户口同意落户的,以工作单位、人才市场、社区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户口登记住址。

户口登记在租赁房屋地址,离开租住地址到其它地方居住的,应当及时迁出户口。挂靠亲友或集体户的户口,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在本市辖区或本县(市)有住房或符合投靠条件的,应当及时迁出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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