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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户口迁移第七十九至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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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

  第八十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八十一条省内户口迁移,申请人凭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移,迁入地公安派出所“一站式”办结户口迁出、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打印“迁入(移入)证明”存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打印“迁出(移出)证明”存档,不再打印《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存档。

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本省户口迁往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实现“跨省通办”的户口迁移,按照“跨省通办”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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