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发现公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的,按照“去伪存真”的原则,注销虚假户口,保留真实户口。同时为方便当事人今后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注销地公安机关要依申请妥善做好注销户口后户籍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对于符合注销地落户政策的,可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办理户口迁移便利。
决定注销的户口违法处罚或者刑罚处理未完结的,应待处理完结后注销;保留的户口档案中应备注注销的户口违法犯罪信息情况备查。调查核查期间,公安派出所暂停其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业务,核查处理完毕后,由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解除限制。
第七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属应销未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提醒申报义务人在30日内申报注销。经提醒后,申报义务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所领导批准后,向本人或者其申报义务人送达《拟注销户口告知书》,告知拟注销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拟注销户口告知书》无法送达或者申报义务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安门户网站,或者受送达人所在村(居)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本人或其申报义务人在告知书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3日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登记,并于3日内向本人或其申报义务人送达《注销户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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