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湖乡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机制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推进全乡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一条 本机制适用于各村(社区)、站所、乡属及驻乡各单位。
第二条 各单位对本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需要增加、取消或变更事项的,按照本机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并及时报乡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需增加事项的;
(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职能调整需增加事项的;
(三)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第四条 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要素: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等要素发生变化的;
(二)事项(含子项)需合并及分设的;
(三)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五条 各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取消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事项:
(一)法律法规颁布、修订、废止,导致原事项依据失效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取消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行政机关职能调整,相关事项不再实施的;
(四)其他应当取消的情形。
第六条 不及时履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乡政府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畅通信息公开渠道,通过公布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予采纳。
第八条 乡政府办公室对本机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乡政府办公室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